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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規則自2023年起適用於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期權計劃和股份獎勵計劃
2022-11-16 金杜律師事務所 行業動態
2022-11-16 行業動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最近於2022年7月發布了建議修訂有關上市發行人股份計劃的《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總結[1]。新規則將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日期”)起生效。

 

其中一項重大修訂是將規管股份期權計劃(當中涉及授出可認購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新股的期權)的現有規則擴大至適用於一切類型的股份計劃,包括授予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股份獎勵的股份獎勵計劃。


一、有哪些主要變化

1. 涉及發行上市發行人新股的股份計劃

(1)第17章擴大至涵蓋所有涉及授出股份獎勵和授出可認購發行人新股的股份期權的股份計劃

《主板上市規則》第17章[2](“第17章”)目前規定了一個規管股份期權計劃的框架。經修訂的第17章應適用於涉及上市發行人發行新股的所有股份期權計劃和股份獎勵計劃(股份計劃)。如果授予股份超出第17章的範圍(如,獲授人不符合第17章下有關合資格參與者的定義),發行人可利用《主板上市規則》第13.36條下的一般授權或特定授權獎勵新股。


(2)界定股份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

股份可被授予合資格參與者,而後者的定義僅涵蓋僱員參與者[3]、關連實體參與者[4]及服務提供者[5]

若任何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包括服務提供者和關連實體參與者,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能須就納入這些參與者是否與計劃的目的及發行人及其股東長遠利益相符發表意見。


(3)計劃授權

• 對發行人的所有股份計劃加設計劃授權限額[6],以不多於發行人截至批准日期當天已發行股份的10%為限,而且發行人須在計劃授權限額內另設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7],並披露其釐定該分項限額的基準。

• 若在三年期內更新計劃授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4)向個別參與者授予股份超過1%或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須經股東批准

向以下人士授予股份[8]須經股東批准:(i)向個別參與者授予股份超過1%個人限額;或(ii)向關連人士[9]授予超過最低豁免門檻的股份。凡是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亦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5)一般規定歸屬期最短為12個月

一般規定歸屬期最短為12個月。但在計劃文件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參與者可能受限於較短的歸屬期。向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予歸屬期較短的股份須經薪酬委員會批准。


(6)針對指明的個人逐一披露向某些參與者授予股份的特定詳情

• 關連人士;

• 獲授予股份超過1%個人限額的參與者;

• 於任何12個月期內獲授予股份超過發行人已發行股份0.1%的關連實體參與者或服務提供者。


(7)其他《上市規則》披露規定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規定在中期報告和年報中披露股份計劃的各種詳情,包括發行人於匯報期內向參與者授予的所有股份及授出的期權。

 

上市發行人亦應在薪酬報告或企業管治報告中概述相關年度內經薪酬委員會審閱和/或批准的有關股份計劃的重大事項。


2. 涉及上市發行人現有股份的股份計劃

目前,一些股份獎勵計劃涉及在市場上購買現有股票。由於這些股份獎勵計劃並不涉及發行人發行新股,所以無須根據《上市規則》取得股東批准。關於這些計劃運作的披露此前受會計準則的規管。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現在規定,在對這些計劃和授予股份作出披露時,同樣須符合上文中所述適用於涉及新股之股份計劃的規定。


3. 上市發行人的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

經修訂的第17章還將適用於上市發行人的主要附屬公司(定義見下文)。其他附屬公司根據股份計劃授予股份的,將受限於第14章及/或第14A章的規定。

 

“主要附屬公司”指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中任何一年,收益、盈利或總資產佔發行人集團的比率75%(或以上)的附屬公司。

 

對於主要附屬公司股份計劃,計劃授權限額、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1%個人限額、向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和主要股東(及其各自聯繫人)授予股份的限額及向服務提供者和關連實體參與者授予股份的限額將參考該附屬公司的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以計算。

 

如果附屬公司股份計劃的後果是引起附屬公司權益出售事項(或視作出售事項),則將受第14章中的須予公佈的交易規則規管。


二、是否有任何過渡安排?

下表是對過渡安排的總結: 

 


附表格腳註:
[1] 見《主板上市規則》第17.06A條、17.06B條和17.06C條(《GEM上市規則》第23.06A條、23.06B條和23.06C條)
[2] 見《主板上市規則》第17.07條和17.09條(《GEM上市規則》第23.07和23.09條)
[3] 見上文注2
[4] 見《主板上市規則》第17.03A條(《GEM上市規則》第23.03A條)
[5] 見《主板上市規則》第17.03B條和17.03C條(《GEM上市規則》第23.03B條和23.03C條)

 

三、這將為您帶來哪些影響?

  • 自2023年1月1日起,上市發行人須遵守關於新股份計劃和現有股份計劃的新披露規定,包括公告、中期報告和年報。
  • 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上市發行人僅可向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所界定的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股份。因此,您可能要考慮您現有股份計劃下“合資格參與者”的當前定義是否符合相關定義。如果不符,您可考慮修改計劃規則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條使用一般授權或特定授權獎勵新股份。
  • 上市發行人若希望在現有計劃授權限額下根據現有股份計劃的條款授予股份,應當在生效日期前完成授予。
  • 上市發行人於2022 年採納新計劃或更新現有計劃下的計劃授權時,應採用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條文。
  • 自2023年1月1日起,計劃授權限額(以(截至批准日期當天已發行的相關類別股份的)10%為限)會涵蓋將獲授出的所有期權和獎勵。因此,您可能需要考慮計劃授權(在計及您的所有現有股份計劃的情況下)是否充足,並據此利用好相關的過渡安排。
  • 對於新上市申請人,應採用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條文。您須考慮經修訂的第17章會如何影響上市前已採納的及/或將會在上市後採納的任何股份計劃,並在上市文件中作出相關披露。


*本文對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腳註:
[1] 有關上市發行人股份計劃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以及《上市規則》的輕微修訂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1-Share-Schemes/Conclusions-(July-2022)/cp202110cc_c.pdf。
聯交所亦刊發了一份常問問題083-2022- 101-2022,就理解相關經修訂《上市規則》提供指引。
[2] 《GEM上市規則》第23章。除非另行指明,本文中引述的《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證券上市規則》。規管股份計劃的修訂同樣適用於《GEM上市規則》。
[3] “僱員參與者”指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及僱員(包括根據有關計劃獲授股份或期權以促成其與有關公司訂立僱傭合約的人士)。
[4] “關連實體參與者”指發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董事及僱員。
[5] “服務提供者”指一直並持續向發行人集團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對其長遠發展有利之服務的人士。
[6] 計劃授權限額指可於所有根據計劃及任何其他計劃授出的期權和獎勵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股份證券總數。
[7] 服務提供者限額指在計劃的參與者包括服務提供者時,計劃授權限額內可就將向服務提供者授出的所有期權和計劃發行股份總數的分項限額。
[8] 就發行人的股份計劃而言,授予股份指授予股份獎勵及/或可購買發行人新股的股份期權。就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而言,授予股份指授予股份獎勵及/或可購買附屬公司新股或現有股份的期權。
[9] 關連人士指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他們任何一人的聯繫人。

 

本文作者

謝曉東 合夥人
謝曉東博士精於企業融資、私募股權交易、併購以及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特別是與中國相關的各類項目。謝博士在上市公司、企業重組、收購以及有關中國的監管事宜方面具有廣泛的經驗,負責完成過多個上市項目。他也處理過大量與中國有關的私募股權交易、外商直接投資以及併購項目。謝博士的客戶包括各類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跨國公司、大型國有企業以及國內民營企業。

 

駱偉德 合夥人
駱偉德律師專注於辦理範圍廣泛的交易,包括併購、企業融資和結構制定,以及資本市場。駱律師的經驗延伸至私營與公營收購、首次公開發售、企業重組和私有化,以及香港與中國證券監管。駱律師曾就多個香港與中國的重大交易而向外國與中國企業和銀行提供諮詢。駱律師多年來一直被多個法律指南和評比機構評為傑出律師。在2014年,《亞太法律500強》引述資料來源道,"駱律師擁有'非常敏銳的商業觸角'"。自2012年以來,駱律師一直被《國際金融法律評論》推薦為香港併購傑出律師。

 

陳璴丹 合夥人
陳璴丹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香港和中國的上市項目、企業融資、證券交易和併購交易。陳律師曾代表多家投資銀行和擬上市企業(包括國企和紅籌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以及相關的證券交易法律服務,協助上市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規則和香港證券和期貨條例,曾參予跨境併購交易項目,收購合併項目以及一般商業諮詢等。在陳律師負責的項目中,有多個項目曾獲得當年亞洲或國際機構頒發的年度最佳項目獎。

 

陳博志 合夥人
陳律師專注於公司融資、資本市場和企業併購等方面的法律服務。他擁有超過15年的香港執業經驗。他的客戶包括香港、中國和跨國公司以及領先的投資銀行和金融機構。陳律師是一名專門處理股票資本市場交易的法律顧問,並成功完成了超過40個首次公開發行和二級市場發行項目,總金額超過300億美元,當中包括了華泰證券、交通銀行、海通證券等標誌性的首次公開發行項目。這些交易當中,許多均在多個奬項中獲得"全年最佳交易"獎項。

 

尹智偉 合夥人
尹智偉律師是金杜香港辦公室的合夥人,他的執業領域包括企業融資、跨境併購、上市公司收購和股權資本市場。尹律師擁有十八年以上為客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內地和亞洲其他地區交易提供諮詢的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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