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港特區政府發布了旨在為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提供特定稅務寬免制度的諮詢建議。此次公開諮詢文件,對於家辦及其家族相關成員的界定、給予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對象、適用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實體(FIHV)的架構、收入來源、業務實質要求、稅收居民和反避稅條款等進行了詳細的描述。
2022年4月1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宣布由家族辦公室直接管理的資金符合第13O條和第13U條稅收豁免計劃的更新條款,主要涉及4個方面:最低資產管理規模、本地投資、專業投資者數量和總業務支出(詳見我們之前發布的《新加坡家辦新規深度解析》),並於4月18日生效。
香港和新加坡作為兩大熱門的國際金融中心,一直以來是備受全球富豪追捧的家族辦公室設置地。本文我們將探討一下,在兩地搭建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設立家族信託以持有家族名下各類資產?
一、家族辦公室簡介及常見架構
不管是香港家族辦公室還是新加坡家族辦公室(下文的“家辦”均指兩地家辦),一般都包括兩家公司,一家是基金公司,持有家族擁有的各種資產,另一家是基金管理公司,該公司向基金公司提供基金管理服務。家族辦公室常見的架構如下:
家辦基金公司的上一層架構,可以是個人持股,也可以是家族信託持股,這兩種持股架構有何區別?
二、家族辦公室基金主體的上層股東個人持股與信託持股有何區別?
在討論家族辦公室基金主體的持股架構時,富途信託董事馬芸鈺表示在設立家族辦公室時,個人可以作為基金主體的股東,也可以設置一個家族信託作為基金主體的股東。不過考慮到家辦基金主體下預計持有的資產量較大,在搭建家辦的同時,基金實體的上層架構設置為家族信託,可以享受到家族信託在家族繼承、財富規劃和資產保護和隱私保護等方面的優勢。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私人財富團隊也表示如果客戶有以下需求,可以考慮在搭建家辦時設立一個家族信託。
1、為後代保存家族財富:信託能幫助成立人保留財產從而用於後代的利益,並減少家族財富的分散;
2、保護家人:成立人設立信託後,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從而確保信託資產受到信託法保護,能夠提供給有需要的家庭成員;
3、整合資產:信託可以幫成立人將所有的資產都整合到一個實體中,受託人可以從專業人士的角度,幫助客戶管理整個架構;
4、避免遺囑認證:信託設立後,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屬於受託人,不再屬於成立人財產,因而不需要進行遺囑認證程序,避免了冗長的遺囑認證和資產凍結;
5、稅務方面的合理規劃:在某些情況,經過專業的稅務師的細緻規劃後,配合信託可合理優化稅務負擔;
6、資產保護:信託設立後,資產歸信託所有,成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作為受益人享受信託收益分配,信託的這種安排可幫助保護信託資產,如受益人離婚時或受益人的債權人申索等;
7、保密性:信託契約是一份由成立人和受託人之間訂立的私人文件而且信託文書通常無需登記;
8、靈活性:信託通常允許受託人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對信託資產投資、管理和分配進行靈活處理。
以下為典型家族信託作為家族辦公室基金主體的持股架構:
如果家辦的基金主體是個人直接持股,優勢是整體的流程中少了信託的架構搭建和相關步驟,稍微簡單一點,花費的時間稍微少點,價格也由於沒有家族信託相關費用略低一些,但是享受不到以上家族信託架構持股的優勢,且整個資產會比較透明,後續再規劃家族信託架構時,流程和手續上會更加複雜。
如果家辦的基金主體是家族信託持股,整個流程因為加入了家族信託搭建步驟稍微長一點,家族信託也會有一定的成本,但是優勢是家族信託均可以享受到上述的各種優勢,並且可以對個人及家族名下各種資產進行系統化的整理和規劃,通過信託架構對所有家族資產進行專業管理。
根據港股美股上市招股書和公開披露信息,可以看到很多上市公司的創始人/股東都會通過境外家族信託來持有股權,這是在股權財富和企業傳承規劃中十分常見的設計和架構。通過以下兩個案例,我們來分析比較家族信託持股和個人持股的區別:
案例一:
王先生是一間港股上市公司的創始人,他在上市前已設立家族信託,持有和控制上市公司約25%的股權,王先生的父母已故,家族信託的受益人為他的妻子和兩個年幼的未成年子女。如王先生不幸因突發意外身故:
在現有架構下,由於公司股權由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持有,並不屬於王先生的遺產,信託的持股比例也不受影響,公司股權依舊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受託人會參考王先生生前訂立的意願書進行信託管理和分配,他的妻子和子女可以作為信託受益人持續獲得股權帶來的收益,股權可長期由受託人持有,保持股權集中,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
如王先生沒有設立家族信託,由個人名義持有股權,身故後股權均為王先生的遺產,若王先生並無訂立任何遺囑,則在身故後發生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為妻子和子女,而子女均未成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相關公司股份的股東權益將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如果其妻子再婚的話,可能會增加很多變數。
案例二:
陳先生在港多年經營著外貿生意,因常年業務盈利好,已積累一筆逾5000萬新元的可投資資產,但因陳先生忙於生意,無心研究投資、資產整合及傳承事宜,陳先生和妻子為年幼子女教育和未來發展方向考慮,希望移居新加坡。
由於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人才資源豐富,陳先生將考慮在新加坡設立單一家族辦公室,聘請專業投資人士協助管理可投資資產,根據陳先生、單一家族辦公室和被管理資產的具體情況,陳先生作為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董事可申請新加坡的工作准證,或通過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GIP)申請新加坡的永久居民身份。陳先生在考慮,是否需要在搭建單一家辦的同時,設立家族信託。
因陳先生的可投資資產有一定規模,也有海外公司股權,建議設立家族信託,實現資產整合、財富傳承、企業傳承、為後代保存家族財富、保護家人、資產保護和保密性等好處。
三、富途信託可以為客戶提供什麼解決方案?
單一家族辦公室項目是高淨值人士實現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重要路徑,全流程涉及到很多環節,包括銀行開戶、信託架構搭建及公司秘書服務、申請稅務優惠和牌照豁免、投資等等,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全流程需要4-5個專業可靠的合作夥伴一起協作完成。
富途信託作為香港和新加坡家族信託和家辦服務的專業服務商,與專業律師、稅務顧問等合作夥伴合作,在全面了解客戶需求的基礎上,協助客戶進行信託和家辦架構的搭建、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等,還可以結合富途集團在投資交易平台、財富規劃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為客戶家族提供整體全面的方案,致力於成為客戶信賴的溝通窗口,節省客戶溝通成本,高效地滿足客戶及家族的需求。
富途信託是香港信託和新加坡信託雙持牌信託公司,團隊匯集了來自銀行信託、跨國信託服務提供商和家族辦公室的優秀專家,具備豐富的家族信託和家族辦公室服務經驗。截至目前,富途信託已處理超過200個企業和個人客戶的信託諮詢和落地服務,高效反應,備受各行各業的企業和高淨值人士認可。
持牌信息:
富途信託有限公司和Futu Trustee (Singapore) Pte. Ltd.由富途控股有限公司(NASDAQ: FUTU)全資控股。
富途信託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香港《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第615章)註冊的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供貨商(牌照號碼:TC006475),以及根據香港《受託人條例》(第29章)註冊的信託公司。
Futu Trustee (Singapore) Pte. Ltd.是一家根據新加坡法規《信託公司法》 (Trust Companies Act) 持牌的公司,已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信託牌照(牌照號碼:TC000074)。
專家團隊介紹
馬芸鈺 Pinky
富途信託 董事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碩士及香港城市大學金融學士,全球信託及資產規劃學會(STEP)的榮譽會員TEP 。曾就職於知名的獨立信託公司、銀行信託和多家族辦公室,為高淨值客戶提供有關家族信託、公司、身份、稅務、銀行、資產配置等財富和傳承規劃,為企業和機構客戶提供ESOP、基金等業務的解決方案。
翁淑敏 Rachel
富途信託(新加坡)執行董事
英國ACCA文聘,新加坡特許會計師, 全球信託及資產規劃學會(STEP)的榮譽會員TEP。曾就職於知名的獨立信託公司、私人銀行、多家族辦公室和會計事務所,為企業及高淨值客戶提供有關企業及家族架構規劃, 稅務及理財管理, 包括信託、基金、 ESOP 、保險等方案。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Stephenson Harwood)在全球擁有超過1100名員工,其中包括190多位合夥人,致力於為客戶達成商業目標——客戶包括上市及私人企業、各大機構和個人。透過該律所與新加坡和中國內地一流獨立律所聯盟,羅夏信律師事務所成員可以就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內地)、加拿大、英國和新加坡的法律提供法律意見。幾十年以來,羅夏信律師事務所一直為私人客戶及其家族打理法律事務。該律所始終了解,私人客戶需要廣泛的服務內容,遠不止傳統的“私人客戶”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這是因為該律所客戶通常是企業且具備國際背景,同時經常又牽涉複雜的跨國利益。羅夏信律師事務所專業知識涵括:信託及遺產規劃、房地產、企業繼任計劃、慈善信託及機構的成立和註冊、公司行政、家庭信託爭端、私人飛機及遊艇、加拿大稅務及遺產規劃、香港稅務、中國稅務、ESG及可持續業務及慈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