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和文化發展研究部部長李建偉在出席公開活動時提出,“要盡快研究出台遺贈稅,弱化財富兩極分化走勢及其代際遺傳對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負面影響。”
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也從未發布遺產稅和贈與稅相關的法律或立法草案。但是長期以來,國內關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討論一直未間斷過,尤其是從國家開始倡導“共同富裕”以來,大家對此的關注更加密切。
上述發言引發公眾高度關注,似乎也在傳遞一個信號,遺產稅和贈與稅會比預計的時間更早到來。雖然我們認為在稅收法治的體系下,考慮到經濟發展需要多方平衡,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落地仍需較長時間準備,但從趨勢上來說,兩稅的出台具有合理性。
01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基本介紹
遺產稅(Estate Tax/Inheritance Tax),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時其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對象,通常向被繼承人的應稅遺產(作為擬制的納稅人)或向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
贈與稅(Gift Tax)通常與遺產稅共存,通常適用於各種財產的無償轉讓,用於堵塞通過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的漏洞。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和所得稅形成相互作用和平衡。
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稅收政策,基於稅法對社會主體經濟利益的調節引導作用,能夠一定程度上抑制代際傳承中財富的不斷累積導致社會貧富差距拉大的現象,有利於促進再分配的公平性,這是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對二次分配的重要影響。同時,合理的製度設計,也能進一步激勵個人公益性慈善捐贈,這是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對三次分配的重要影響。除此之外,相關政策在鼓勵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受贈人繼續努力工作創造價值方面也能起到積極作用,整體而言也能改善國家財政狀況。
02 全球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收實踐概覽
世界範圍內有100多個國家(地區)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包含多數發達國家。綜觀而言,徵收要點如下:
- 遺產範圍: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股票、證券、古玩字畫等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等。同時給予特定資產以免稅或稅收優惠待遇,例如人身保險、個人養老金等。
- 徵稅方式:主要有三種,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兩者的結合。總遺產稅制是指先交稅再分配稅後遺產,分遺產稅制是指先分配遺產再徵稅,兩種稅制綜合下則一般會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徵收分遺產稅。
- 遺產稅稅率:主要是超額累進制和比例制。
- 贈與稅:通常情況下,贈與稅作為遺產稅的補充,在一些國家贈與稅免稅額度會和遺產稅免稅額度合併結算,贈與稅也會適用和遺產稅相同的稅率。
附後我們整理了幾個國家的遺產稅和贈與稅要點,供參考比較。
除了以上列明的徵收遺產稅的國家外,也有不少國家/地區歷史上曾經有過遺產稅立法,後又先後廢除,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而美國也曾在2010年暫停徵收遺產稅,但是一年後即恢復徵收。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國家和地區雖然表面上廢除了遺產稅,但是卻會徵收一些與遺產稅相似的稅費,例如資產在通過繼承或贈與的形式轉移時徵收的相關稅費,包括所得稅(例如加拿大)和印花稅(例如新加坡),一般而言其他國家的所得稅和印花稅都並不對遺產繼承行為徵收。也有國家和地區表示將重新開徵遺產稅,例如,新加坡副總理黃循財在2022年採訪中表示,新加坡政府考慮重啟遺產稅。
03 我國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預測
關於我國在什麼時間階段會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是否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需要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與平衡。其中,遺產稅和贈與稅對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促進,和加強機會平等、縮小貧富差距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是其徵收的主要考慮因素。
在此基礎上,制度推出的時機,同時也需要從其他維度加以考慮。例如,首先需要考量的是製度設計和實踐中稅收徵管的難度。考慮到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稅範圍包括了各種形式的資產,其中部分資產具有隱秘性,各國的贈與稅和遺產稅的開徵一般都建立在廣泛的財產登記基礎上,而中國的財產登記制度還在逐步完善中。因此在製度設計上如何確定應稅財產、如何確定財產價值和徵稅基礎、制定徵管程序及配套的贈與稅規則等,以實現兼顧稅收公平、稅收效率,同時避免不合理的避稅等都將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其次,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財富轉移的問題。考慮到潛在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高淨值家庭傾向於提前籌劃資產持有結構,而境外資本在進行全球規劃時也會考慮到遺產稅影響,是否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已經成為國家和地區之間稅收競爭和吸引投資的重要內容。而對中國而言,經濟發展中的資本積累還在進行中,即使在“共同富裕”的大方向下也要考慮資本發展的平衡因素。再次,根據目前其他國家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徵管實踐,遺產稅和贈與稅對財政收入的貢獻並不大。根據OECD的統計數據,很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依此推測未來遺產稅和贈與稅應該也不會成為中國稅制中的主體稅種,實踐中還會因為系統設置而存在一定的規避空間。因此,何時且以何種方式推出遺產稅,需將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階段、社會文化接受度、制度設計及其與其他稅收制度的銜接、稅收徵管的難度和成本等因素均納入考慮範圍。
綜合以上原因,我國是否會在短期內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還需結合具體國情進一步考量。如果我國開徵遺產稅,我們推測:遺產稅的具體徵收方式將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遵循窄範圍、簡徵收的原則,並採取超額累進的方式徵收,具體的徵收比例可能在30%左右,並且可能提供較大的豁免額度。而與此對應,贈與稅也會出於所得稅的補充和防止規避遺產稅的目的在接近的體系下開徵。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正在進入財富傳承的重要階段,中國企業家的一代到二代之間的轉接過程將在未來幾年迎來一個高峰。另一方面,中國經濟的發展和轉型,一定程度上要求國內消費能力的拓展會加快“先富”向“共富”的戰略轉換,而其中收入分配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在這個基礎上,一方面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出台有助於強化公平調節個人的所得和財產,合理的製度設計還可以進一步激勵個人公益捐贈,但另一方面,在第一次大規模的財富傳承中創造一個穩定、良好和法治化的稅收環境更加重要。因此,比起寄希望於贈與和遺產稅制,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包括進一步完善對綜合所得擴圍、個人成本費用的合理列支、對資本收益在內的個人資本收入合理徵稅的製度的意義可能更加重大。我們認為,個人所得稅制度及稅收徵管制度的深化改革很可能會先於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出台。
04 遺產稅和贈與稅對高淨值家庭的主要影響
因遺產稅和贈與稅將極大地影響到財富傳承規劃,長期以來一直是高淨值人士的熱點話題,那麼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如何影響到財富傳承呢?
首先,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負擔會直接影響到傳承到下一代手中的財富的實際價值。如果沒有提前做好稅收規劃,將可能直接導致財富在傳承過程中的縮水。
其次,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繳納將直接影響繼承人/受贈人的現金流,例如引發熱議的新聞報導指出韓國三星集團繼承人為支付遺產稅借貸30億美元。在沒有合理規劃的情況下,巨額的遺產稅很有可能影響到繼承人是否能完成繼承程序,給財富傳承造成障礙。
05 应对建议
那麼高淨值家庭應如何應對遺產稅和贈與稅可能帶來的影響呢?考慮到遺產稅和贈與稅政策制定可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建議:
● 從中短期角度而言,高淨值家庭應做好家庭成員身份和財產的梳理,包括財產持有人、稅收居民身份,財產類型及所在地。識別和管理已有的相關國家/地區遺產稅和贈與稅風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遺產稅通常對本國公民或居民所持有的全球資產或非本國居民持有的當地資產徵稅(如非美國稅收居民持有的美國資產),而不僅限於居民,所以對於長期在境外活動或者有境外資產的高淨值人士,也需要特別關注相關國家和地區的遺產稅和贈與稅規定,尤其是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免稅額度和稅率可能隨著時間和具體情況在不斷的變化。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和安排資產持有結構,例如通過引入合適的資產持有主體而非將資產直接放在個人名下,從而綜合規劃資產持有、處置以及未來傳承的稅收安排。
● 從長期角度而言,可以考慮通過預先佈局和復雜的結構化安排,合理利用相關工具,來進行資產配置和財富傳承,例如通過家族信託、家族基金會、保險、保險金信託等工具進行財富傳承,也可以考慮設立慈善信託、慈善基金會等開展慈善事業等。這些安排在實現財富傳承的同時還可以起到風險隔離、傳承家族精神等目的。
最後,我們提醒高淨值家庭,由於傳承需求、商業需求、交易安排、監管規則、稅務處理等方面的複雜性,且常常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則及實踐,家族財富傳承的稅務風險應對和整體稅務規劃是綜合且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具備專業融合能力,並從全盤考慮、綜合協調的角度進行一體化的規劃和安排。
本文作者
葉永青 合夥人
合規業務部
葉永青律師在中國稅務領域擁有超過20年的專業經驗。葉律師尤為擅長對客戶的新興或重大復雜的項目提供創新且可落地的綜合解決方案。葉律師連續多年被《錢伯斯大中華區法律指南》《錢伯斯亞太法律指南》和《法律500強》亞太地區榜單評為中國稅務領域“領先律師”和“特別推薦律師”。
余悅 合夥人
合規業務部
餘律師在中國稅務領域擁有超過15年專業經驗。餘律師為企業併購重組提供稅務解決方案,幫助企業製定和實施轉讓定價政策,為高淨值人士提供稅務規劃等。餘律師在協助企業應對稅務調查、稽查、轉讓定價調查、行政復議等方面亦擁有豐富經驗,成功幫助企業處理多個富有挑戰性的稅務爭議案件。餘律師被《法律500強》評為中國稅務領域“特別推薦律師”。
蘭孟 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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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蕾 律師
合規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