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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股系列文章一 :《香港上市規則》將允許港股上市公司保留庫存股及其影響分析
2024-06-26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合夥人陳應廣、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合夥人駱嘉昀 專業文章
2024-06-26 專業文章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合夥人陳應廣、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合夥人駱嘉昀

2024年4月1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刊發《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宣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將做出修改,不再要求上市公司必須註銷其回購的聯交所上市股份,而是允許上市公司以庫存股的方式保留回購股份。此次《香港上市規則》的修訂可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更多靈活性,有利於香港上市公司通過股份回購及再出售庫存股份來管理公司的資本結構。同時,相關修訂也顧及到維持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公平有序的要求。

 

相關《香港上市規則》修訂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

 

一、 本次《香港上市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現行《香港上市規則》,香港上市公司所回購的聯交所上市股份於回購時自動失去上市地位,且上市公司須儘快將購回股份的所有權文件註銷並銷毀。2023年10月,香港聯交所刊發相關《諮詢文件》,擬修改這一現行制度,改為允許上市公司以庫存股[注1]的方式保留回購股份,並建議做出一系列的配套安排。

 

本次《諮詢總結》基本採納了《諮詢文件》中的建議修訂,並根據市場的回饋做出了若干調整。本次將對《香港上市規則》做出的主要修訂如下:

 

No. 修訂事項 主要修訂內容 實操建議
   1 刪除現行《香港上市規則》中有關須註銷回購股份的規定

上市發行人在回購其自身的股份後無需將其註銷,而是可以根據其註冊成立地的法律或者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回購股份,且回購股份可保留上市地位。

 

發行人須確保庫存股份能適當地被識別及被區分。

根據聯交所常問問題9.2-8,新規生效(即2024年6月11日)之前上市公司回購的股票,均須註銷。

 

新規生效之後上市公司根據回購授權回購的股票,只要該等回購授權的決議不限制上市公司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的股票,均可以作為庫存股保留。但庫存股再出售時須提前取得下文所述的股東授權。

 

另外,建議註冊成立地法律允許保留庫存股的上市公司在擬保留庫存股前,再確認一下公司章程是否允許保留庫存股以及和庫存股的相關新規是否存在衝突。

  2 將再出售庫存股視為發行新股進行規管

如上市發行人回購股份後擬將其再出售,現行《香港上市規則》中適用於發行新股的規則將同樣適用於再出售庫存股,包括:

 

(1) 除非按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否則上市公司出售庫存股須取得股東的一般性授權或特別授權

 

根據一般性授權在場內再出售庫存股的價格折讓上限為以下較高者的20%:(i)再出售之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或(ii)再出售之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

 

根據一般性授權在場外再出售庫存股以收取現金代價應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價格折讓上限。

根據常問問題161-2024,上市公司可於新規生效日期前向股東尋求出售庫存股的一般性授權,前提是上市發行人須明確說明,只有在有關《香港上市規則》條文修訂生效後,其方可使用該等一般性授權再出售其庫存股。即,在今年即將派發的股東周年大會通函中,在滿足該等常問問題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尋求出售庫存股的一般性授權,須注意回購授權的說明函件中也要加入有關回購股份可作為庫存股的目的(詳見本表格第4點)。

 

A+H發行人:A+H發行人回購的A股再出售不受左欄這條的限制,但應遵守相應的註冊成立地法律及A股規則。

 

在香港聯交所及海外證券交易所雙重主要上市的發行人:由於這些股份也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且可以互換,因此即使在海外證券交易所再出售回購股份,也適用左欄這條的限制。

  (2) 使用庫存股進行股份計劃會被視為《香港上市規則》第17章下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並須注意遵守所有相關規定。

據此,上市公司可以制定基於庫存股的股份計劃(須經股東批准),或修改現有股份計劃以允許使用庫存股進行授予(根據常問問題162-2024,在現有股份計劃中加入使用庫存股的內容一般不被視為重大修訂,所以無需取得股東批准)。

 

A+H發行人:根據修訂後的第17章及擬新增的第19A.39E條,在本次新規生效後:(1)使用新A股、新H股及庫存H股的股份計劃,須遵守第17章下“涉及上市發行人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的要求;(2)使用庫存A股、現有A股、現有H股的股份計劃,須遵守第17章下“涉及上市發行人現有股份的股份計劃”的要求(即第17.12條)。

  (3) 向關連人士出售庫存股份須如同發行新股一般遵守關連交易規定。

即除非落入《香港上市規則》第14A.92條、第14A.92A和第14A.92B條的豁免情形或屬於下段所述情形,均需獨立股東批准 。

 

A+H發行人:根據擬新增的第19A.39E條,如果是基於庫存A股的股份計劃,若上市公司擬根據計劃向作為激勵對象的關連人士轉讓庫存A股,可根據第14A.76條通過作為符合最低豁免水準的交易而獲得豁免。

  3 減低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風險的建議 (1) 就下述活動施加30日的暫止期,即:(a)回購股份後的30日內禁止再出售/轉讓庫存股(無論場內還是場外,但因資本化發行、授出期權/股份獎勵或在期權/股份獎勵獲行使/歸屬時出售/轉讓庫存股、以及因行使權證、股份期權或發行人須按規定轉讓庫存股的類似金融工具而或轉讓庫存股的除外);及(b)於香港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轉讓後的30日內,禁止在香港聯交所進行場內回購股份。

A+H發行人:暫止期不適用於A+H發行人再出售/轉讓其庫存A 股。

 

在香港聯交所及海外證券交易所雙重主要上市的發行人:左欄暫止期要求適用於該等發行人。

  (2) 禁止在下述情況下在香港聯交所進行庫存股再出售:(i)擁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ii)公佈業績前30天內;及(iii)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連人士。  
  4 其他《香港上市規則》的相應修訂

(1) 允許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保留其庫存股,但在上市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

 

(2) 上市公司作為庫存股持有人,在審議《香港上市規則》下須經股東批准的事宜時,應當放棄表決,不得進行投票。

 

(3) 在計算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時(例如計算公眾持股量、進行財務測試或適用控股股東、主要股東等定義時),應當將庫存股剔除。

 

(4) 在有關股份回購授權的說明函件中,上市公司須披露其將回購的股份是否會被註銷或者保留作為庫存股。披露此種意向說明並不妨礙上市發行人後續註銷任何庫存股。

 

(5) 明確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再出售庫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為進行的庫存股份再出售(如發行人註冊成立地的法律及其章程許可)。

 

(6) 為了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香港上市規則》亦加強了對翌日披露報表和年報的披露要求。另外,如在場內再出售的庫存股份(單獨計算或連同之前12個月內進行但並未根據本條要求作出公告的場內出售庫存股份合計)達到其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的5%或以上,上市公司須以公告形式披露出售庫存股數量、集資總額和擬定用途詳情等資訊。

A+H發行人:在計算該等5%時,A+H發行人須將A股庫存股和H股庫存股合併計算。

 

二、 本次建議修訂的其他影響分析

 

1. 權益披露

 

香港證監會認為,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而言,在計算股東權益百分比時,庫存股份仍為發行人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一部分。香港證監會將更新有關權益披露的指引文件,提供有關庫存股處理的進一步指導。

 

據此,庫存股的《香港上市規則》新規不會對現有的權益披露方式造成影響。

 

2. 香港《公司條例》

 

香港《公司條例》擬做出修訂,以便在香港註冊成立的上市發行人也可與其他在開曼、百慕大、中國內地等司法管轄區成立的海外發行人一樣適用庫存股機制。

 

在香港《公司條例》修訂之前,在香港註冊成立的上市發行人仍須遵守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

 

3. 《收購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

 

《收購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合稱“《守則》”)中“投票權”的定義明確剔除了庫存股附帶的投票權(如有)。如果公司擁有庫存股,則此類股份將不會被視為無利害關係股份,也不會被計入《守則》中各項門檻(例如30%觸發點、2%自由增購率或接納門檻)。此外,在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期間,毋須就庫存股份作出要約。《諮詢總結》中指出,上述《守則》的做法將繼續維持。香港證監會將刊發應用指引,說明在與《守則》有關的交易中庫存股份的處理及影響。

 

據此,如上市公司開始保留庫存股,須注意在計算股東投票權占比時,應從上市公司已發行總股本中扣除庫存股,並注意是否有股東會因保留庫存股從而觸發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情形。

 

4. 印花稅

 

於二級市場再出售庫存股構成以有值對價處置現有股份,須繳納印花稅。

 

5. 上市發行人於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或存放庫存股的實操安排

 

於香港聯交所頒佈《諮詢總結》的同日,香港聯交所亦頒佈了《有關上市發行人於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或存放庫存股份的安排指引》(“《指引》”),就庫存股新規實施後的若干實操問題提供指導。《指引》亦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根據《指引》:

 

(1) 規定庫存股份須以發行人本身名義持有的司法管轄區(例如開曼群島和百慕大):上市發行人須在股份購回完成時,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購回股份並在上市發行人股東名冊中以其上市公司名義登記購回股份為庫存股份。只有在其計劃即將在香港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時,才可將其庫存股份再次存入中央結算系統,並應儘快完成有關再出售。

 

(2) 允許庫存股份由名義持有人代表發行人持有的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內地):上市發行人購回其股份,有關股份所附帶的股東權利將依照法律暫停,無論有關股份是以上市發行人還是其名義持有人的名義持有。在此情況下,發行人可繼續將購回股份持作庫存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內的獨立戶口中。發行人應在股份購回完成時,向其股份過戶登記處及相關經紀商發出明確書面指示,更新有關記錄以清楚識別該等於中央結算系統持有的購回股份為庫存股份。

 

該《指引》對於庫存股如何保存、上市公司在後續的派息、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公告披露中應如何操作,以及購回的待註銷股份的後續操作注意事項都做出了明確說明及提出一系列具體要求,我們建議有意回購股份的上市發行人仔細閱覽該《指引》的要求。

 

三、 新規生效前已豁免遵守註銷購回股份規定的海外發行人過渡期安排

 

對於在新規生效前,已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有關註銷購回股份規定的海外發行人,香港聯交所提供過渡安排,使其可在新規生效日後的第二次股東周年大會前符合經修訂的《香港上市規則》規定。

 

[注1]:根據擬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的《香港上市規則》第1.01條規定,庫存股(treasury shares)是指“發行人(在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組織章程文件許可下)購回並以庫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包括發行人購回並持有或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在香港聯交所出售的股份。如發行人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組織章程文件許可,庫存股份可由發行人的附屬公司或代表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持有。凡《香港上市規則》提及出售或轉讓庫存股份之處,均包括由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表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的出售或轉讓。”

 

 

本文有關內容已獲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授權刊登。

 

 

 

 

文章作者

 

陳應廣 Nicholas Chan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合夥人

 

陳律師畢業於香港大學,是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競天香港”)的一級合夥人,陳律師參與設立競天香港並協助競天香港自2018年成立以來,發展為香港企業融資市場最活躍的香港律師事務所之一。

 

陳律師主要業務領域為公司企業融資交易,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專案、合併和合規事宜,從業超過二十多年,陳律師處理而成功在香港上市的專案超過 50 個。 陳律師憑藉出色的市場表現和傑出的客戶口碑,榮膺 ALB 2021 年度亞洲交易律師。 陳律師不僅在法律界受到同仁們的廣泛認可,還被多家在香港上市的企業聘請為首席法律顧問。

 

駱嘉昀 Stephen Luo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合夥人

 

駱律師畢業於香港大學並取得法學學士學位,於人民大學取得法律碩士學位。駱律師擁有香港執業律師資格,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於中國香港執業十年以上。

 

駱律師的專業領域為資本市場、合併與收購。駱律師近年參與多宗香港大型上市專案,現時亦擔任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駱律師榮登《亞洲法律雜誌》(Asian Legal Business)“2023 ALB香港律師新星”榜單和《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3年度“律師新星”(Rising Stars 2023)榜單,所代表專案榮登《商法》雜誌“2022年度傑出交易”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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