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宣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将做出修改,不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注销其回购的联交所上市股份,而是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的方式保留回购股份。此次《香港上市规则》的修订可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灵活性,有利于香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及再出售库存股份来管理公司的资本结构。同时,相关修订也顾及到维持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公平有序的要求。
相关《香港上市规则》修订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
一、 本次《香港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公司所回购的联交所上市股份于回购时自动失去上市地位,且上市公司须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并销毁。2023年10月,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咨询文件》,拟修改这一现行制度,改为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注1]的方式保留回购股份,并建议做出一系列的配套安排。
本次《咨询总结》基本采纳了《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修订,并根据市场的反馈做出了若干调整。本次将对《香港上市规则》做出的主要修订如下:
No. | 修订事项 | 主要修订内容 | 实操建议 |
1 | 删除现行《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须 注销回购股份的规定 |
上市发行人在回购其自身的股份后无需将其注销,而是可以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的法律或者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且回购股份可保留上市地位。
发行人须确保库存股份能适当地被识别及被区分。 |
根据联交所常问问题9.2-8,新规生效(即2024年6月11日)之前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均须注销。
新规生效之后上市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的股票,只要该等回购授权的决议不限制上市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的股票,均可以作为库存股保留。但库存股再出售时须提前取得下文所述的股东授权。
另外,建议注册成立地法律允许保留库存股的上市公司在拟保留库存股前,再确认一下公司章程是否允许保留库存股以及和库存股的相关新规是否存在冲突。 |
2 | 将再出售库存股视为发行新股进行规管 |
如上市发行人回购股份后拟将其再出售,现行《香港上市规则》中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规则将同样适用于再出售库存股,包括: (1) 除非按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否则上市公司出售库存股须取得股东的一般性授权或特别授权
根据一般性授权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的价格折让上限为以下较高者的20%:(i)再出售之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或(ii)再出售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根据一般性授权在场外再出售库存股以收取现金代价应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价格折让上限。 |
根据常问问题161-2024,上市公司可于新规生效日期前向股东寻求出售库存股的一般性授权,前提是上市发行人须明确说明,只有在有关《香港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生效后,其方可使用该等一般性授权再出售其库存股。即,在今年即将派发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函中,在满足该等常问问题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寻求出售库存股的一般性授权,须注意回购授权的说明函件中也要加入有关回购股份可作为库存股的目的(详见本表格第4点)。
A+H发行人:A+H发行人回购的A股再出售不受左栏这条的限制,但应遵守相应的注册成立地法律及A股规则。
在香港联交所及海外证券交易所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由于这些股份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且可以互换,因此即使在海外证券交易所再出售回购股份,也适用左栏这条的限制。 |
(2) 使用库存股进行股份计划会被视为《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下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并须注意遵守所有相关规定。 |
据此,上市公司可以制定基于库存股的股份计划(须经股东批准),或修改现有股份计划以允许使用库存股进行授予(根据常问问题162-2024,在现有股份计划中加入使用库存股的内容一般不被视为重大修订,所以无需取得股东批准)。
A+H发行人:根据修订后的第17章及拟新增的第19A.39E条,在本次新规生效后:(1)使用新A股、新H股及库存H股的股份计划,须遵守第17章下“涉及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的要求;(2)使用库存A股、现有A股、现有H股的股份计划,须遵守第17章下“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的要求(即第17.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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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关连人士出售库存股份须如同发行新股一般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
即除非落入《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2条、第14A.92A和第14A.92B条的豁免情形或属于下段所述情形,均需独立股东批准 。
A+H发行人:根据拟新增的第19A.39E条,如果是基于库存A股的股份计划,若上市公司拟根据计划向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连人士转让库存A股,可根据第14A.76条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得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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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风险的建议 | (1) 就下述活动施加30日的暂止期,即:(a)回购股份后的30日内禁止再出售/转让库存股(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但因资本化发行、授出期权/股份奖励或在期权/股份奖励获行使/归属时出售/转让库存股、以及因行使权证、股份期权或发行人须按规定转让库存股的类似金融工具而或转让库存股的除外);及(b)于香港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转让后的30日内,禁止在香港联交所进行场内回购股份。 |
A+H发行人:暂止期不适用于A+H发行人再出售/转让其库存A 股。
在香港联交所及海外证券交易所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左栏暂止期要求适用于该等发行人。 |
(2) 禁止在下述情况下在香港联交所进行库存股再出售:(i)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ii)公布业绩前30天内;及(iii)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 | |||
4 | 其他《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应修订 |
(1)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但在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得再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
(2) 上市公司作为库存股持有人,在审议《香港上市规则》下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时,应当放弃表决,不得进行投票。
(3) 在计算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时(例如计算公众持股量、进行财务测试或适用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等定义时),应当将库存股剔除。
(4) 在有关股份回购授权的说明函件中,上市公司须披露其将回购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者保留作为库存股。披露此种意向说明并不妨碍上市发行人后续注销任何库存股。
(5) 明确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如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其章程许可)。
(6) 为了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香港上市规则》亦加强了对翌日披露报表和年报的披露要求。另外,如在场内再出售的库存股份(单独计算或连同之前12个月内进行但并未根据本条要求作出公告的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合计)达到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5%或以上,上市公司须以公告形式披露出售库存股数量、集资总额和拟定用途详情等信息。 |
A+H发行人:在计算该等5%时,A+H发行人须将A股库存股和H股库存股合并计算。 |
二、 本次建议修订的其他影响分析
1. 权益披露
香港证监会认为,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在计算股东权益百分比时,库存股份仍为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一部分。香港证监会将更新有关权益披露的指引文件,提供有关库存股处理的进一步指导。
据此,库存股的《香港上市规则》新规不会对现有的权益披露方式造成影响。
2.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拟做出修订,以便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也可与其他在开曼、百慕大、中国内地等司法管辖区成立的海外发行人一样适用库存股机制。
在香港《公司条例》修订之前,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仍须遵守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
3. 《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
《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合称“《守则》”)中“投票权”的定义明确剔除了库存股附带的投票权(如有)。如果公司拥有库存股,则此类股份将不会被视为无利害关系股份,也不会被计入《守则》中各项门槛(例如30%触发点、2%自由增购率或接纳门槛)。此外,在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期间,毋须就库存股份作出要约。《咨询总结》中指出,上述《守则》的做法将继续维持。香港证监会将刊发应用指引,说明在与《守则》有关的交易中库存股份的处理及影响。
据此,如上市公司开始保留库存股,须注意在计算股东投票权占比时,应从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中扣除库存股,并注意是否有股东会因保留库存股从而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4. 印花税
于二级市场再出售库存股构成以有值对价处置现有股份,须缴纳印花税。
5. 上市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的实操安排
于香港联交所颁布《咨询总结》的同日,香港联交所亦颁布了《有关上市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份的安排指引》(“《指引》”),就库存股新规实施后的若干实操问题提供指导。《指引》亦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根据《指引》:
(1) 规定库存股份须以发行人本身名义持有的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百慕大):上市发行人须在股份购回完成时,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购回股份并在上市发行人股东名册中以其上市公司名义登记购回股份为库存股份。只有在其计划即将在香港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时,才可将其库存股份再次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并应尽快完成有关再出售。
(2) 允许库存股份由名义持有人代表发行人持有的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内地):上市发行人购回其股份,有关股份所附带的股东权利将依照法律暂停,无论有关股份是以上市发行人还是其名义持有人的名义持有。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可继续将购回股份持作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独立户口中。发行人应在股份购回完成时,向其股份过户登记处及相关经纪商发出明确书面指示,更新有关记录以清楚识别该等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购回股份为库存股份。
该《指引》对于库存股如何保存、上市公司在后续的派息、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披露中应如何操作,以及购回的待注销股份的后续操作注意事项都做出了明确说明及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我们建议有意回购股份的上市发行人仔细阅览该《指引》的要求(链接见后)。
三、 新规生效前已豁免遵守注销购回股份规定的海外发行人过渡期安排
对于在新规生效前,已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注销购回股份规定的海外发行人,香港联交所提供过渡安排,使其可在新规生效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符合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注1]:根据拟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第1.01条规定,库存股(treasury shares)是指“发行人(在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许可下)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包括发行人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在香港联交所出售的股份。如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许可,库存股份可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凡《香港上市规则》提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之处,均包括由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的出售或转让。”
本文有关内容已获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授权刊登。
文章作者
陈应广 Nicholas Chan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合伙人
陈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竞天香港”)的一级合伙人,陈律师参与设立竞天香港并协助竞天香港自2018年成立以来,发展为香港企业融资市场最活跃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之一。
陈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企业融资交易,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合并和合规事宜,从业超过二十多年,陈律师处理而成功在香港上市的项目超过 50 个。 陈律师凭借出色的市场表现和杰出的客户口碑,荣膺 ALB 2021 年度亚洲交易律师。 陈律师不仅在法律界受到同仁们的广泛认可,还被多家在香港上市的企业聘请为首席法律顾问。
骆嘉昀 Stephen Luo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合伙人
骆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于人民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骆律师拥有香港执业律师资格,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中国香港执业十年以上。
骆律师的专业领域为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骆律师近年参与多宗香港大型上市项目,现时亦担任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骆律师荣登《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2023 ALB香港律师新星”榜单和《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3年度“律师新星”(Rising Stars 2023)榜单,所代表项目荣登《商法》杂志“2022年度杰出交易”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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